我所代理张某等三人控告黄某犯侵占罪一案【(2019)粤0605刑初2468号】,南海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一审判决我方自诉控告成立:黄某犯侵占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黄某与张某三人均为高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2012年底至2013年初,公司退还四人股东投资款1346.15万元由黄某代为收取。但其对张某三人隐瞒收款事实并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张某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胜诉,但其仍拒不执行。
2018年7月,我所接受张某三人委托提起刑事自诉,控告黄某犯侵占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缴其侵占的款项。
2019年5月23日,南海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一审裁定【(2018)粤0605刑初2644-2号】驳回张某三人的起诉。
张某三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我所律师向二审法院全面阐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详细分析全案证据及犯罪构成,明确指出一审程序不当等问题。该院2019年6月25日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南海法院审理。
本案重审一审期间,我所律师持续研究举证重点和争议焦点,组织模拟法庭演练,集思广益,准备充分再参加重审庭审。
2020年4月9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侵占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历时近两年,我所律师代理张某三人一审全面胜诉,被告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对双方其他纠纷的解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