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佛山某银行与某小额贷款公司、某仓储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20)粤民终467号】,广东高院近日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银行历经4年终胜诉。
2016年8月,仓储公司欠银行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我所代银行向禅城区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禅城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银行享有6000万元本息债权,对仓储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6年9月,为避免个别债权人恶意处置资产,我所代银行申请仓储公司破产重整 。9月26日,佛山中院裁定受理。
2016年11月,仓储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小额贷款公司向佛山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银行没有优先权。2017年4月24日,佛山中院一审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律师费的内容,驳回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26日,广东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期间,我所律师积极研究、举办模拟法庭。我所律师充分阐明:小额贷款公司仅为仓储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且无利害关系,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多个最高院、广东高院的同类案例。
2019年12月,佛山中院采纳我所律师意见,重审一审裁定:驳回小额贷款公司起诉。其不服再次上诉。
2020年4月9日,广东高院重审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驳回小额贷款公司上诉。
本案历时4年,银行最终全面胜诉,再次彰显我所的专业和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