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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影响
发布时间:2020-07-21|作者:邝燕平、吕坤

一、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民法典》出台前,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是作为一项民事侵权赔偿制度建立的,并通过不同形式的立法不断修正、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除了其适用条件需进一步完善外,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但因《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长期仍仅存在于侵权纠纷中,合同之诉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司法实践中不乏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非财产损失远大于财产损失的情况。如旅游合同、婚庆服务合同等带有一定人格权特征的合同,一旦提供服务一方违约,常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

如何衡平此类损害导致的精神赔偿?如何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的新规应运而生。

二、《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1.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法条解读

《民法典》回应社会热点,在第四编“人格权”作出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对带有一定人格权特征的合同,明确因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在进行违约之诉的同时可一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具体构成要件可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一般带有一定的人格权特征;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仅造成了守约方的物质损失,还给守约方造成人格权等方面的损害。

(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1.法条变化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
民法典
条文变化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将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明确为“自然人”;

2.将一般侵权行为修改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

3.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修改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2.法条解读

《民法典》结合《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第1183条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修正、完善:

(1)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明确为“自然人”,表述更严谨,进一步明晰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将一般侵权行为限定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限制。

(3)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修改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三、《民法典》创新性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传统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是某些财产权利因遭不法侵害而受到损害并造成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996条的出台,被誉为是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承认,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首次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填补空白

《民法典》实施前,通常认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但有些违约行为也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因此,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因缺少相关法律规定,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受害人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选择侵权案由起诉。

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可以看出,最高法并不支持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当一个行为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权利人只能选择侵权或违约责任的一种提起诉讼。虽然选择侵权责任,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侵权责任人承担的一般是过错责任,权利人要对损害事实、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进行相应举证、承担相对更多的举证责任。若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财产利益赔偿后,另行通过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需提起两宗诉讼,甚至管辖法院也不同,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民法典》实施后,第996条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完善,成为一大亮点。当事人可选择以违约责任起诉,承担相对少的举证责任,同时不影响其作为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防止权利滥用

《民法典》第996条虽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并非所有违约之诉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同时具备前文所述的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民法典》还借鉴《侵权责任法》第22条关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即使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发生,还应该达到严重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一般的或者轻微的精神损害,并不一定能获得赔偿。

四、《民法典》完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

(一)明确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仅为自然人

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表述为“被侵权人”,虽然结合条文前面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理解其请求权主体应当不包含法人、非法人组织,但表述上显然不够严谨。

为此,《民法典》第1183条明确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仅为自然人,体现立法的严谨,消除实践的疑虑。

(二)完善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人格物实质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具体指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毁损、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

《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款虽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修改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纳入更多“特定物”,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物范围;但同时也有所限制地将“一般侵权行为”修改为侵权人需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提高了前置条件的要求,排除了侵权人的轻微过失及意外。

可见,《民法典》对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修改是审慎、稳步进行的,强化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兼顾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关于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

(一)在主张具有人格权特征的合同的违约责任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上述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具有一定人格权特征的合同,在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96条的规定,在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一并诉请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另行提起侵权之诉的举证压力。

其实,在《民法典》通过之前,已有法院突破当时法律限制,开创性地支持了当事人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在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京0109民初1679号】中,因被告未交付婚礼录像、照片等资料,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其退还婚庆服务费1.2万元、赔偿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婚礼录像、照片,应当退还原告已付有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婚礼录像及照片无法交付需退还的金额,因被告在婚礼举办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情确定应退还金额为3000元;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失,因婚礼录像及照片属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婚姻录像及照片,酌定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二)依法合理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民法典》虽然对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做了明文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对此,实践中可借鉴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合同签订时双方的预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参考上述规定,在违约诉讼中主张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把握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坚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和抚慰性,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合同价值、违约的收益、违约的具体情节、违约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恰当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使得遭受违约的一方在心里得到安慰,金钱上得到补偿,实现公平正义。

其次,坚持过失相抵规则。守约方虽然受到了精神损害,但也要考虑其是否采取了减轻损失的适当措施,若守约方没有履行防止精神损害扩大的义务,则不能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扩大部分的损失。


六、结语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变化,明确违约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是保障人权、法治进步的体现,同时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过,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新生事物,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全面理解其适用条件与范围,在保护人格权和防止权利滥用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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