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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及八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07-19|作者:冯晓明

前言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作为我国迄今为止唯一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涵盖生活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展示了新时代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本次编撰,《民法典》最突出特点为人格权独立成编。纵观全球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乃属我国首创。此举不仅彰显我国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更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其一,完善民法典体系结构,强化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将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体系缺陷,凸显民法以人为本,丰富完善民法典体系。此外,其赋予公民通过私法保障人格尊严,确立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实际操作性,人格尊严进一步得到保障。

其二,回应社会热点问题,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当下,社会热点问题层出不穷,诸如性骚扰、个人信息隐私泄露、人格要素商品化使用等。此类问题亦已反映到人格权诉讼之中。为此,人格权独立成编,为规范此类问题提供统一裁判标准。


一、人格权编的体系内容

人格权的具体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编,分为六章,共有51条规定。该编按照总分结构构建人格权的制度体系,体现我国人格权保护体系的完整性及科学性。

   第一章为人格权编的总则,规定人格权一般性规则。此章明确人格权定义,设立人格权专属性规则,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第二章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此章回应较多社会热点问题,确立器官捐献基本规则,明确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三章规定姓名权、名称权。此章明确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

第四章规定肖像权。此章确定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第五章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此章确立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侵害名誉权的免责规则,明确文学或艺术照片侵害名誉权的认定规则,规定媒体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救济措施。

第六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此章界定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二、人格权编的七大亮点剖析

(一)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

1.法条变化

现行法律
民法典
条文变化

《民法总则》

第109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删除婚姻自主权;

2.不再把法人单独规定,统称民事主体;

3.把人格利益纳入人格权调整范围。

2.法条解读

人格权是人格权编的核心概念。为保持法律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民法典》并非从内涵上对人格权下定义,而通过开放性列举及兜底条款方式,指明典型的人格权类型,明示人格权编的开放式保护模式。与《民法总则》的规定抽象笼统相比,此满足了人们当今社会对人格权的更多要求,是立法模式上的更优选择。

此外,《民法典》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权利与权益同等保护精神,将人格利益纳入调整范围,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体现其追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目的,有利于充实新时代人格权类型,如《民法典》第1023条,新增对声音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确立人格权请求权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法条变化

现行法律
民法典
条文变化

《民法总则》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995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不再对法人人格权单独保护,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同等保护;

2.明确规定人格权请求权;

3.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人格权请求权价值

人格权请求权是保护人格权的重要制度。人格请求权对保护人格权的最大价值,在于弥补侵权请求权保护人格权的不足,因而使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系统更为完善和完备。

第一,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人格权受到侵害即可行使,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完满状态。

第二,人格权请求权对权利保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保护力度大,有利于对人格权的长期保护。

第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局限性,要求人格权请求权予以弥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人格权类型

为统一裁判标准,针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六类人格权请求权,《民法典》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三)以违约为由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法条变化

现行法律
民法典
新增亮点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9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人格权编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其具有与损害赔偿相对应的独立责任形式,实现与侵权法分离;

2.违约行为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2.法条价值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若当事人坚持主张,可通过民事责任竞合方法,选择侵权诉讼获得支持,但因同一违约行为既造成债权人财产利益的损害,又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却需提起两个诉讼,甚至管辖法院也不同,此为当事人带来讼累。

《民法典》996条规定,因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直接起诉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解决了上述问题,有利于受害人方便、及时地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

3.适用条件

  适用本条的要件是:第一,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等债的关系;第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构成违约行为;第三,违约行为造成了债权损害,还造成人格权的严重精神损害。

  具备上述条件,受损害一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一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新增保护人格权行为禁令

1.法条规定

现行法律
民法典
新增亮点
无相关规定。
第997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1.明确规定诉前禁令制度。

2.法条价值

在具体诉讼中,禁令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协调的禁令规则,立法存在较大缺陷,具体表现在:

第一,《民事诉讼法》用先予执行替代禁令的作为存在局限。

第二,没有规定被告不执行禁令,法院仍有可能无法强制执行时的相应措施。

第三,没有考虑到应该对不执行禁止令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不同处理措施。

《民法典》第997条作出保护人格权的禁令规定,弥补了立法缺陷,不仅使权利人保护自己的人格权有了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的规定,而且使人民法院采取禁令措施有了法律依据。

 

3.对行为人发出禁令的要件

具体要件为:一是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二是行为能够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三是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四是受害人须向人民法院请求发布禁令。  


(五)扩张对姓名权客体承担保护

1.法条规定

现行法律
民法典
新增亮点
无相关规定。
第1017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将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有条件地予以保护。

2.法条解读

从立法目的来看,设立姓名权制度是为相互区分、彰显自然人间的个性。为此,《民法典》采取扩张使用方式,将笔名、艺名、网名、字号、简称等参照姓名权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称谓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保护方法进行同等保护,需具备两大法定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二是“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从上述条件可知,我国民法典对此类客体保护较为严格。

(六)首次明确性骚扰承担责任

1.法条规定

现行法律
民法典
新增亮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侵权责任法》

无相关规定。


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1.明确性骚扰应承担民事责任。

2.立法模式

规制性骚扰行为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权利保护主义,即以保护性自主权人的权利为主,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二是职场保护主义,即对性骚扰行为的制裁,以制裁职场负责人未尽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为主,以保护权利人的性利益安全。

通过《民法典》第1010条可知,我国采取以权利保护主义为主,职场保护主义为辅的对策,既追究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责任,也辅之以追究职场负责人未尽保护义务的责任。

3.性骚扰对象扩大

相比起《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民法典》并未将性骚扰的对象限定为女性,亦未将其限定为必须是异性之间。此明显扩大了性骚扰对象,体现我国对此制度的重大发展。


(七)扩张保护肖像权

1.法条变化

现行法律
民法典
条文变化

《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8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1.肖像权内涵认定,适用“可识别”标准,扩张保护肖像权;

删除“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规定。

2.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018条第二款规定了肖像概念。肖像的要素是:第一,表现方法是艺术手段,如影像、雕塑、绘画等;第二,须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之上;第三,可以被识别,具有人格识别作用;第四,属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放弃了“以面部为中心”的理论,转向“可识别性”的标准,对肖像权予以扩张保护。


(八)扩大隐私界定范围,保障生活安宁权

1.法条变化

现行法律
民法典
条文变化

《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对隐私进行下定义;独立规定隐私权。

2.增加认定隐私的两个标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扩大隐私界定范围。

3.列举侵害隐私权行为的类型。

2.法条解读

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安稳不受干扰的私生活状态。如今,骚扰电话、上门推销、垃圾信息、噪音环境干扰等现象各式各样,严重破坏公民生活安宁状态,迫切需要法律对此予以规范。

《民法典》将隐私权单独成条文,对隐私进行定义,并加入“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判断标准,扩大了隐私的认定范围,增加了认定的主观性。

《民法典》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体现其对骚扰电话等上述现象遏制的坚定决心,凸显自然人生活安宁权的重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当然,《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生活安宁权,但实施过程中仍需细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如如何界定私人生活安宁、生活安宁权受到侵害后如何救济等。


三、完善人格权保护配套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死者人格要素财产利益可继承

《民法典》第992条设置了人格权专属性规则,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此体现人格权的本质属性,区别于财产权。但

作为原则性规定,尚未考虑到死者人格要素上财产利益问题。

   为此,最高级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途径,明确死者人格要素上财产利益应当允许继承;同时,为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应适当限制死者的继承人权利,可借鉴著作权的规则,规定仅在自然人死后的50年内,其继承人可享有此类利益。

(二)增加器官捐献者的任意撤销权

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1006条设立器官捐献规则,允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无偿捐献其身体器官。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捐献者的任意撤销权相比,此次《民法典》并未继续使用此类做法。

为此,从捐献者身体权的本旨出发,应当增加捐献者的任意撤销权,同时也需要考虑保护接受者的利益。

(三)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未成年人姓名的决定、变更

  《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了自然人有权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尚未明确未成年人如何决定、变更姓名的情形。

为此,最高级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方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姓名的决定与变更由其监护人共同决定,同事也需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如果数个监护人的意见不一致的,由法院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结语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继承以往立法成就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学术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积极回应关于人格尊严的各种社会热点问题,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保护的立法目的,彰显民法典人文关怀精神。

人格权“单独成编”,充分体现着国家立法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正让《民法典》闪耀着“人”的光芒,让人满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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