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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6|作者:

我所代理某银行顺德分行与某进出口公司、某贸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6民终6086号】,二审依法改判,我方胜诉。

2018年5月24日,我所代理银行起诉:进出口公司清偿欠息;贸易公司等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2月18日,一审判决支持进出口公司清偿欠息,但以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七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为由,判决七保证人免责。

我所代理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我所律师多番收集证据,向法官提交最高院批复、判例的可视化图表,全面向法官阐明贸易公司的还款行为产生保证期间中止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法律效力,该效力及于七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故七保证人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8月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上诉意见,依法改判贸易公司等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此,本案经我所律师专业、用心的代理,充分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获得银行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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