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八人诉刘某、进出口公司、土产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9)粤0604民初33561号】,我所代理进出口公司、刘某应诉,一审胜诉。
2012年,土产公司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重组方案:将除土产公司除物业外的所有资产及营业都剥离给进出口公司。
2016年12月,进出口公司、土产公司及置业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土产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置业公司,但除物业外的其他资产、业务、债权债务、档案材料等由进出口公司承接。
2019年,土产公司股东黄某等八人,以上述框架协议损害土产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土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进出口公司等向土产公司赔偿损失380余万元并返还相关业务及档案材料。
我所律师理顺土产公司及进出口公司的历史沿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多次就框架协议及重组方案的合法有效性与法官沟通。2020年2月1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等八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胜诉彰显了我所在处理公司类纠纷案件中的实力。我所专业、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与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