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装饰公司)诉尤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604民初7140号】,我所代理尤某一审胜诉。
2018年3月,尤某委托装饰公司对华夏陶瓷博览城的展厅进行装修。双方于2018年7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工程款结算方式、施工工期及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装饰公司至约定的工期届满,仍未按图纸要求完成工程,且已施工部分存在众多质量问题。2018年9月,双方经协商无果,装饰公司退场。
2019年3月,装饰公司向禅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尤某支付工程款24万元及利息。
我所接受尤某委托代理应诉。我所律师立即查看现场、收集证据,代理尤某反诉要求装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56万元并赔偿修复费用18万元。
2019年10月18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尤某支付装饰公司工程款13万元及利息;装饰公司向尤某支付修复费用4.5万元及违约金12.6万元。
尤某不仅无需向违约未完工的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还追回修复费用及违约金4万元。我所依法维护了尤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