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广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某镇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6民终9287号】,我所代理农业公司二审胜诉。
2014年3月,农业公司承包271亩土地,经营农业种植业。2015年3月,李某向农业公司承租了承包土地中的76亩。
2018年5月,因李某违约拒付租金,农业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在该案诉讼过程中,镇政府征收了农业公司承包的部分土地(含部分涉案土地),双方因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2019年1月,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农业公司支付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5万元。2019年7月,三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农业公司向李某返还征收补偿款184万元。
农业公司不服,委托我所提起上诉。2019年12月,佛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农业公司向李某返还征收补偿款16万元。
本案,我所律师二审积极收集及提交新证据,阐述租赁合同解除时间在先、李某无权主张征收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依法应归所有者所有等观点,二审因此成功改判。我所为农业公司成功减少损失高达168万元,其对我所的专业与代理效果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