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岑某诉陈某、李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2017年10月,因陈某以《民事调解书》确认虚假债权参与分配,导致岑某受偿的执行款减少,故岑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
在司法鉴定结果证明陈某虚假陈述、历经3次激烈庭审后,一审法院以岑某作为普通债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为由,驳回岑某起诉。
我所律师代理岑某提起上诉。2019年1月,二审法院仍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上诉。
我所律师继续代理岑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依法提交省高院司法指导意见、最高院司法判例,多次充分阐述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充分与法官沟通两审过程中并无相反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陈某以虚假债权参与分配已实际损害岑某权益等。
2020年2月,省高院全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一、二审法院从程序上驳回岑某起诉、上诉不当,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历经两年。在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我所充分把握虚假诉讼情况下的例外适用,成功实现申请再审目的!本案对于办理同类型普通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