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我所代理的梁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12号】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梁某当日被释放。
2019年10月23日,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梁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并在侦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湛江经开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该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3月3日,家属委托我所代理本案。我所刑事法律部李凡律师4次出差湛江会见当事人梁某深入了解案情,3次前往检察院查阅侦查案卷及补充案卷(30余册)。在充分研究全案材料的基础上,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向湛江经开检察院书面提交了长达3000字的详尽法律意见,建议本案作不起诉处理。
2020年7月17日,检察院经研究讨论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纳了我所法律意见,决定不予起诉。历时4个半月的努力,梁某终于重获自由。我所律师细致的证据分析,专业的法律论证,为本案成功辩护奠定了基础,依法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李凡律师前往检察院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