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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商品房买卖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0-07-08|作者:

周某诉广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经纪公司)、佛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607民初6368号】,2020年7月2日,我所代理经纪公司一审胜诉。

2018年5月15日,周某与经纪公司签订《购房者服务合同》:协助购房;预付3.5万元作为享受装修设计改造减免优惠的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促成周某与房产公司签约购房,并依约落实了装修设计改造减免优惠。

2019年11月22日,周某以3.5万元属重复收费为由,起诉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与经纪公司连带退还3.5万元及相应利息。

我所代理经纪公司应诉。三水法院2020年7月2日一审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此判决将形成判例作用,为后续系列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此不但较好维护了经纪公司、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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