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6民终1501号】,我所代理房产公司二审胜诉。
2015年2月,曾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曾某以118万余元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房产公司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同年8月1日,房产公司通知曾某收楼。但曾某以商品房存在渗漏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直至2019年7月才办理相关手续。
2019年8月,曾某以未收到收楼通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下称禅城区法院)起诉【(2019)粤0604民初21603号】,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楼的违约金16万余元及其利息。同年11月27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粤06民终1501号】。2020年4月2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曾某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我所代理房产公司胜诉,依法维护了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