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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信息化探索 --以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为例
发布时间:2020-05-06|作者:卢列、关心

摘要:破产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8月1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正式开通,标志着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进入了信息化时代。本文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8年5月29日及2019年6月13日上线的广州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为例,通过分析目前破产案件信息化审判和办理的现状和问题,探索进一步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破产案件信息化系统,以提升破产案件质效,降低破产费用,保障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现代化保障!

关键词:破产信息化 质效 现状及问题建议

引言

据统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庭近年来司法处置的破产企业数量逐年递增,从2017年的189家到2018年的266家,仅2019年前5个月就有207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如何尽快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加速破产企业出清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2018年5月29日,广州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在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是在广州中院倡议和指导下,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共同研发的全国首个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这标志着以“法院-管理人协会-管理人”为主体的破产案件资金管理体系正式建立。

2019年6月13日,广州中院上线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并实现了“4个首创”,即全国首个地方管理人智能服务平台、全国首个地方破产审判动态监管平台、全国首个债权人评价监督平台、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区块链协同平台。该系统主打智能管理、评价监督和数据分析三大功能,助力破产审判提质增效。

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筱萍表示:“广州中院将在新的起点上,借助科技和创新‘双引擎’驱动,开发出更高等级的3.0、4.0版,打造破产审判的‘广州样本’,为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破产案件信息化概述

(一)破产案件信息化的概念

信息化的概念起源于60年代的日本,首先是由日本学者梅棹忠夫提出来的[①],而后被译成英文传播到西方,西方社会普遍使用“信息社会”和“信息化”的概念是70年代后期才开始的。1997年召开的首届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对信息化定义为:“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②]信息化代表了一种信息技术被高度应用,信息资源被高度共享,从而使得人的智能潜力以及社会物质资源潜力被充分发挥,个人行为、组织决策和社会运行趋于合理化的理想状[③]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力推动下,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主动作为,依托“天平工程”等建设项目,促进了信息化工作蓬勃发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主体框架已然确立,智慧法院已经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设迈进。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并同时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标志着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进入了信息化时代。

破产案件信息化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联合互联网企业、银行、管理人协会及各政府机关部门等单位或组织,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大数据及音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搭建计算机网络硬件平台,开发和应用各类软件。管理人通过信息系统,便捷开展包括破产财产调查、信息收集处理及传递、债权人会议网络召开及电子投票表决、破产财产处置及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破产工作。法院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智能管理,在线审阅和批复,围绕破产程序中的各个节点及时掌握破产案件进度,对破产资金监管的同时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进行动态评价监督等。债权人及市场投资人通过信息系统查阅破产案件公开信息,随时随地了解破产案件办理进度及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接管情况等。

破产案件信息化并不是简单的办公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涉及破产流程、管理人履职监督、债权人投诉建议、投资人招募、府院联动及公共服务等各方面。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破产案件质效,降低破产费用,保障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推进破产信息公开,为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现代化保障!

(二)破产案件信息化的特征

破产案件信息化是为破产财产调查、破产案件审判、破产财产处置、破产资金监管及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破产工作服务的,此决定了其不仅要具有一般信息化的基本特征,更应当符合破产案件的性质,能够反映破产案件的行业特性。

1.广泛性

破产案件涉及社会领域多个方面,办理过程中所产生和收集到信息数据非常广泛,包括案件的审理信息、债权人身份信息、申报债权信息、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破产财产情况、市场投资信息、特殊行业信息等,牵涉刑事、民事、商事和行政等众多法律关系,信息数据十分庞大。面对大量的信息数据和不同需求,破产案件信息系统应用范围也需要不断更新拓展,在把破产案件审判和办理作为核心应用的同时,也要将破产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处置、破产资金监管、破产案件流程全留痕、管理人履职监督及考核评价、债权人异议及处理、招募重整投资人及司法监督等各方面信息应用纳入到信息化建设范围之内,尽可能将先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到破产案件的各个环节。

2.经济性

破产案件信息化不同于传统办案模式,将极大降低破产费用,具有最大经济性的特点。破产案件信息化将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例如:对于破产财产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债务人,通过破产信息化将节省大部分差旅费等调查费用;通过网络召开债权人会议及电子表决,既节省了管理人会务组织方面的人力、时间成本,又节省了债权人参会的交通、差旅成本;法院、银行通过线上同步审核,将大大降低法院、管理人及资金监管方的工作时间成本等。

3.公开性

破产案件信息化将案件进度、文书资料全面向债权人公开,债权人随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随时随地了解债务人的破产进度及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债权人对案件信息的了解,从管理人愿意披露多少转变为债权人愿意了解多少。债权人如果有意见和建议,还可以登录信息系统在线向法院反馈,结案后还能对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法院对管理人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同时,破产案件信息化将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及现状全面向市场投资人公开,市场投资人可以随时通过信息系统了解债务人信息,更大程度上扩大了招募渠道。

4.高效性

破产案件信息化,实现了破产工作精准化,让数据多跑路,让管理人、债权人及市场投资人少跑腿。如:管理人通过破产信息系统可一键向所有债权人发送会议信息,债权人登录信息系统完成投票表决,信息系统自动计票等,帮助管理人减负增效,帮助债权人便捷行使权力;管理人通过信息系统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市场投资人在线了解财产报告及债务人接管情况等,帮助市场投资人了解债务人财产情况,合理作出分析决策。

二、破产案件信息化进程

(一)总体进程

1.法院信息化进程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省召开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全面展开。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申报的人民法院电子政务项目--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通过了专家评审[④]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至今访问总量超过411亿次。

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正式开通。

2016年2月22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2020年底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全国的深化完善。

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全面实现网络直播庭审。

2017年2月28日,全国法院统一新型电子送达平台在四个试点法院上线试运行,支持受送达人通过新浪微博、新浪邮箱、支付宝等三大平台接收诉讼文书,同时可以通过登录平台网站,进一步查询和下载电子文书。

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基础上,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

2.破产信息化进程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深入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建立了包括智慧诉讼服务平台、智慧裁判系统、智慧执行查控系统等信息化工作平台。因此,将破产案件与智慧法院建设融合推进,开发智慧破产案件的设想就应运而生。

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正式开通运行[⑤],标志着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网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其中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是按照案件流程全公开原则,对破产案件各类信息分级进行发布的互联网资讯平台,投资人可以在债务人信息披露栏目中获得相关案件债务人企业的信息情况,并可以通过网站开展投资需求发布、债务人企业动态信息订阅、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互动交流等活动。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案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该网依法行使破产法规定相关权利,进行预约立案、申报债权、提交异议申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等线上活动。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作为支持系统,以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不同法律职责为基础自动完成工作推送,保障信息网顺畅运行。

(二)广州地区破产信息化进程

1.广州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⑥]

2018年5月29日,广州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在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是在广州中院倡议和指导下,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共同研发的全国首个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该系统涵盖“案件资金管理”、“交易授权”、“查询中心”、“客户服务”等四大模块,搭建起“协会专户”、“网拍专用账户”、“管理人账户”的账户立体管理体系,实行“一案一账户”的资金管理制度,实现了对破产案件资金收支一条线,可实时查询、进行动态监管。这标志着以“法院-管理人协会-管理人”为主体的破产案件资金管理体系正式建立。

2.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⑦]

2019年6月13日,广州中院在上述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基础上进行蝶变升级,正式上线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下称“智破系统”)。智破系统依托现有的广州智慧法院平台进行了个性化的功能拓展,并实现了“4个首创”,即全国首个地方管理人智能服务平台、全国首个地方破产审判动态监管平台、全国首个债权人评价监督平台、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区块链协同平台。智破系统连同已开发建成的网络(微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小程序、5G债权人会议等,正式构成“四位一体”的广州法院智破体系。

三、破产案件信息化的现状及问题

(一)现状

1.破产案件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目前,法院信息系统正从2.0版向3.0版稳步推进。法院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及新一轮全球科技革命为破产案件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扎实丰厚的技术基础。

(1)内部专网互联互通

全国3500多家法院、1万多个人民法庭全面互联互通,法院专网全覆盖。部分法院已完成法院专有云建设,并实现了部分应用的迁移。31家高级法院建成非涉密数据隔离交换设备或系统,实现法院专网与外部专网、互联网之间的跨网数据交换[⑧]

(2)外部专网及互联网共享协同

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与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管局、国资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部委和银行的互联互通。21个高级法院利用专线或本地政务网络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点对点连接,初步满足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等业务协同需要。

全国所有法院实现互联网接入,建成或接入上级法院政务网站、司法公开等互联网发布、公开平台,最高法院以及北京、江苏等20多个省市法院自建、租用法院开放云,支撑互联网应用及其移动应用蓬勃发展。

(3)数据共享交换

面向全国法院建立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律师信息、渔船信息查询等外部数据的总对总共享交换机制。打通法院电子卷宗调阅数据接口。建成执行、司法协助、破产重整等三类全国统一信息系统案件信息的下行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对共享交换体系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具备法院专网内部、法院专网-移动专网、法院专网-互联网、法院专网-外部专网的应用协同服务能力。

(4)硬件设备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和30家高级法院已初步建成音视频综合管理调度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全面覆盖,科技法庭、远程接访等系统基本覆盖全国法院,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图像识别、人脸识别、语义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已在部分法院得到应用,部分法院建成标准化机房和数字化会议系统;97%的法院建成执行指挥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建成全国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46%的法院建成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基于上述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及信息化建设深入快速发展,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银行、互联网企业及破产管理人协会等,研发了相应的地方破产案件信息化平台。破产案件信息化水平大大提高。如:广东广州智破系统、广东东莞智慧破产审判管理系统、江苏南通破产案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江苏苏州“锐破”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浙江温州智慧破产管理系统等。

2.破产案件信息化的应用情况--以广州智破系统为例

目前,破产案件信息化应用主要体现在债权人身份验证、债权申报、网络债权人会议召开及电子投票表决、网络拍卖破产财产、破产资金管理监控、在线审阅文书、信息公开及管理人履职评价等方面。本文以广州智破系统为例,概括介绍目前破产案件的信息化应用情况及解决了哪些传统破产案件中的痛点难点。

(1)债权人身份的在线识别

实践中,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成千上百的并不罕见。管理人在办理该类破产案件中对于审核、识别债权人真实身份往往头痛不已,耗费大量时间在登记、整理债权人身份信息的基础工作上。广州智破系统可通过债权人名称与银行帐户的互相验证,并结合人脸识别技术,为债权人身份线上确认加上“双保险”,既省时省力,又保障了身份识别精确性。

(2)智能管理,管理人在线提交破产文书,法院在线审批

早在2016年,广州中院就对破产案件设立了管理人月报制度。通常一个破产案件在一至两年的审结期内,管理人需向法院递交的文书仅报告就多达20来份。如今通过智破系统,管理人可在线提交加盖电子印章的报告、请示等文书,法官可在线审阅和批复,工作质效显著提升。

(3)网络债权人会议及电子投票表决

一个普通案件通常要召开三至五次债权人会议。按照传统方式,管理人需要完成会议通知、会务组织、投票表决等工作,费时费力,效率低。通过智破系统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有效控制和降低破产成本。管理人在智破系统中一键即可向所有债权人发送会议信息,债权人登录系统就可以完成投票表决。由于系统嵌入了区块链投票功能,整个投票和计票过程可追溯、不可篡改,确保了网络债权人会议安全高效且成本低。

(4)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

以往,管理人对于如何处置破产财产,如何提高处置成功率苦恼不已。自2012年浙江宁波开创破产财产网络司法首拍以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开始频频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实现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置,部分地方高院还因此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为信息化背景下破产财产的处置提供了高效、便捷通道,有助于破产财产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得到最佳价值体现,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破产案件进程,为打通破产财产处置的“最后一公里”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5)破产财产资金线上划拨及留痕监管

一般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开立往往分布于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使资金监管的难度急剧增加,且容易滋生腐败或不法行为,存在破产案件资金流失的风险。由于人为监管的局限性,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迫切需加强对破产财产的监管。

破产财产处置和变现后,资金直接进入系统的监管帐户。系统为每个破产清算案件分配一个网拍账户,设置在管理人账户下,建立起“一案一账户”的资金管理体系,防止不同案件资金混同。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无需到银行即可在线从系统上直接将资金划转给债权人。系统在后台对所有操作情况加以记录,信息全程留痕。法官除了可以通过智破系统监督管理人对破产资金的使用和流转情况外,还可以查看破产资金是否实际分配至各债权人帐户,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落到实处。

(6)信息公开,债权人评价监督

智破系统将案件进度、文书资料全面向债权人公开,通过设置专门的债权人登录端口,并将与广州中院“广州微法院”小程序对接,债权人随时可以通过手机移动端了解债务人的清算进度及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债权人如果有意见和建议,还可以登录系统在线向法院反馈,结案后还能对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法院对管理人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7)破产案件进度流程全同步

智破系统的进度管理功能还为法官对管理人的监督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该功能将案件从受理到终结分解为如公告、债权申报与审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具体的流程节点,并能够同步显示在这些节点上管理人的工作进度情况。结合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评价结果,法院可以更加合理、有效地评估管理人的工作质效,督促管理人高效推进工作。

(8)实时统计分析,动态监管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监督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把控案件的进度,实现案件的顺利审结。但面对案多人少、一人多案的窘况,如何实现有效监管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智破系统也给出了很好的解决方案。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填补了目前法院对法官和管理人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整体监管的空白,帮助法院对法官和管理人的案件工作量和工作进度进行实时监管。法院据此可以对法官和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动态调整。除了从整体上掌握广州两级法院破产审判的办理情况,还可以通过系统的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破产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二)存在问题

1.破产案件信息化发展不平衡

由于经济条件、社会重视程度及法院、管理人的把控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差异,全国各地破产案件信息化发展呈现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经济发达地区的破产案件信息化水平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因为,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是需要有先进、完善的硬件设备及与之配套应用的软件。由于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入资金比较大,对于经济落后地区而言,财政压力是成为制约该地区破产案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原因。

2.破产案件信息化应用不充分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各地方法院也相继研发了相应的智慧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但是“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在破产案件实际工作中仍然突出。

如广州、佛山地区的破产案件基本没有实际应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这是因为:一方面基于法院因素,由于上级法院的考核指标要求,部分法院仅把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只是将信息系统建设起来,但并未将信息化应用的功能全部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基于管理人因素,现在大部分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还是习惯纸质信息和电子信息并用的状态,管理人认为案件信息的录入增加了前期工作量。

基于此,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中的法官、管理人逐渐丧失了应用破产案件信息化系统的热情,“建而不用”、“华而不实”的问题比较严重,使得破产案件信息化的优势一时难以显现。

3.缺乏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导致破产财产调查的信息化建设未得以充分开展

目前,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为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只能相继奔走于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及社保机构等部门,在财产调查环节中基本处于疲于奔命的状态。法院依管理人申请,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财产的次数少之又少。且,即使法院同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由于该系统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交通局等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无法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充分获取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无法全方位评价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特质、行为偏好、资产状况、信用历史、活动范围等,无法有效打击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毁损财务账册、干扰破产的行为。这是因为:社会组织层级造成了以部门为主的信息壁垒、数据鸿沟,部门工作人员又考虑到数据信息的敏感性,不愿轻易共享和开放,或者因为各部门的数据标准不同,数据结构不一致,使得数据共享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

4.缺乏信息化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

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程,需要的不仅仅是懂得信息技术的人才,而是既懂得信息技术,又懂得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目前,我国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如:管理人大部分为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没有配备的信息化复合型人才。法院方面同样缺乏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因为一般基层法院仅有一至两名专业人员负责保障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难以应对信息系统突发的故障和事故。而且,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大多集中在法院的信息化部门,相比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处于边缘地位,受重视程度不高。以广州市为例,经查询只有广州中院设立了科技信息处和黄埔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科技科,其他10家基层法院均没有单独设立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科室,大多将信息化管理职能放在办公室等部门。此外,广州中院科技信息处的负责人也不在员额法官之列[⑨],待遇和职业保障不高,难以培养和引进信息化复合型人才。

四、破产案件信息化的发展建议

(一)建立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财力投入不够是制约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水平的因素,要想保证全国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水平的统一和均衡,需要长久的财政资金投入。笔者建议,建立以法院支撑为主,当地财政辅助为辅的破产案件信息化资金保障体系,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委托专业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承担破产案件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不同的科技公司进行竞标,择优录取,确保获得最优质的信息技术服务,同时也可避免腐败现象。

(二)加强破产案件信息化的宣传推广和培训,改变传统办案习惯

破产案件信息化构建了新的办案模式、新的规范与准则。要实现破产案件信息化的全面应用,就要先改变传统的办案习惯。笔者建议,先要加强破产案件信息化的宣传推广,培养信息化的意识,再通过意识带动传统办案习惯的改变。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法官、管理人、债权人、市场投资人等对信息系统的应用能力,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锻炼实际操作或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将破产案件信息化办理情况纳入法官和管理人的考核评价项目,从制度上激励法院和管理人主动应用破产案件信息化系统,推进对信息系统的全面应用。

(三)建立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解决破产财产调查难的问题

为解决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的难题,提高破产案件质效。现阶段,亟需采取有效措施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和数据鸿沟等问题。笔者建议,可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由市委市府、政法委牵头,在不妨碍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同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共享义务,规避共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保障信息的安全。具体建议有:

1.突破财产调查的地域局限,建立全国不动产、银行信息、住房公积金、社保、保险证券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

2.增加法院多用、善用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破产财产调查的破产案件类型,并扩大查控一体化的范围,如对债务人的全国各地的银行存款均可直接网上冻结甚至扣划等;

3.充分应用云计算及大数据功能,分析可能影响财产调查的行为轨迹。如:分析债务人名下车辆的行进轨迹,动态掌控车辆的出行位置,提高车辆路面控制的成功率。同理,对于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利用大数据分析实际控制人的行动轨迹,掌握实际控制人的行动动态,依法将其责任追究到实处。

(四)组建复合型人才队伍

信息化复合型人才是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力量。笔者建议,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法院层面上,要适当增加信息科技人才的招录比例,同时在待遇和职称上给予保障。管理人层面,建议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可引进互联网科技企业入会参与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或与互联网科技企业达成长期的合作关系,建立人才培养实践基地等。

(五)加强破产案件的信息安全建设

破产案件信息化的同时,意味着信息公开化。信息公开化就必然涉及信息安全问题。破产案件涉及社会因素多,社会利益大。一旦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其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笔者建议: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务必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破产案件信息系统做好等级保护工作。

(六)完善立法

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破产案件质效,保障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此,必然需要快速开展财产调查及高效开展破产财产处置等工作,而开展该系列破产工作的前提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依据,只能参考适用现有法律法规。为摆脱实践操作中该尴尬局面,就必须结合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保证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有法可依。

五、结语

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吐故纳新的法律体现。破产案件的办理情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也是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破产案件的信息化建设,将信息技术与司法规律深度融合,不仅能最大化提升破产案件质效,降低破产费用,保障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还能助推社会营商环境优化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日)伊藤阳一:《日本信息化概念与研究的历史》,载《信息化与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87-88页。

[2]李娟:《论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发展以及取得的成就》,载《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3年第2期,第219-220页。

[3]奚惠鹏、王源:《浅谈学会工作信息化》,载《科协论坛》,2009年第7期,第29-31页。

[4]宗边:《国家司法神婆信息系统工程通过评审》,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7日,第4版。

[5]罗书臻:《以信息化开拓破产案件审判新局面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中国法院网》,2016年8月1日。

[6]广州中院:《三方共建“监管网”!刚刚,全国首个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广州上线》,载官方微信公众号,2018年5月29日。

[7]广州中院:《有了“智破”,“破事”更好办!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今天正式上线》,载官方微信公众号,2019年6月13日。

[8]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2019年4月10日。

[9]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员额法官信息》,http://www.gzcourt.gov.cn / fyjj /ck98/index.html,2020年2月10日最后访问。



[①] (日)伊藤阳一:《日本信息化概念与研究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87-88页。

[②] 李娟:《论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发展以及取得的成就》,载《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年第2期。

[③] 奚惠鹏、王源:《浅谈学会工作信息化》,载《科协论坛》2009年第7期。

[④] 宗边:《国家司法神婆信息系统工程通过评审》,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7日第4版。

[⑤] 罗书臻:《以信息化开拓破产案件审判新局面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8/id/2046955.shtml,2020年2月28日最后访问。

[⑥] 广州中院:《三方共建“监管网”!刚刚,全国首个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广州上线

》,载官方微信公众号,2018年5月29日。

[⑦] 广州中院:《有了“智破”,“破事”更好办!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今天正式上线》,载官方微信公众号,2019年6月13日。

[⑧]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2019410日。

[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员额法官信息》,http://www.gzcourt.gov.cn / fyjj /ck98/index.html,2020年2月1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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