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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及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07-27|作者:秦豫、邹沛铭

【前言】

经过将近40年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普遍富足、人均寿命延长、家庭人口结构变化,国民对于财产继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个很明显的表现特征就是,遗嘱不再是人人避讳的话题,民众对于遗嘱的看法更趋理性,对于如何合法地订立遗嘱、如何有效地执行遗嘱等方面都极为关注。基于这样的需求,遗产管理人、遗嘱信托、遗嘱订立方式等等都应运而生。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新旧法律对比等方式,解读《民法典》遗产范围的新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新内容、公证遗嘱的新变化、订立遗嘱的新形式、遗嘱信托五个方面内容。


【亮点一】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从1985年3月颁布的《继承法》,到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遗产范围的界定从列举式转变为概括式,无疑使得可继承的财产的外延不断拓展。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很多90后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时,已经将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比特币等列为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那么,虚拟财产是否为可继承的财产呢?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财产属性较明显的虚拟财产。这一类财产一般不会附带太多的信息,例如游戏装备、淘宝账号等,可以被继承,甚至一些游戏的协议中还规定了继承的程序。

另一类是人身属性较明显的虚拟财产。例如QQ账号、邮箱等。这些财产一般还涉及个人隐私,贸然的转移所有权甚至会发生利用账号诈骗等事实,因此普遍认为不宜作为可继承的财产,而这些QQ账号、微信账号等都有相关的《服务协议》规定不得继承。

虽然《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的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依据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财产属性较为明显的虚拟财产可继承,而人身属性较为明显的虚拟财产不可继承。

期待立法对于该问题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



【亮点二】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从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

一般而言,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执行人担任,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可推选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后,需进行遗产的清理及管理工作,包括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或依约获取报酬,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遗产管理人的出现,不仅可以实现遗产在代际之间平稳的过渡,最大程度尊重和保障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第三方的遗产管理人,还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继承人之间由于遗产分配不均引发家庭矛盾和纠纷,实现遗产分配的公平。

但也应看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尚处在发展阶段,《民法典》对此也只是作出了概括的规定。对于遗嘱管理人的资质、收费方式、相关责任等都并没有进行细化,这些也将会是遗产管理人领域下一阶段立法的重点。

【亮点三】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上述两条法律条款可以明显看出,《民法典》删去了《继承法》第二十条中的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自《民法典》生效之日始,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旦办理遗嘱公证,要变更遗嘱内容,则需要办理新的遗嘱公证。这实际上是当事人自由表达自己真实分配财产意思表示的障碍。

其次,办理新的遗嘱公证,意味着需要重新缴纳公证费用。目前,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规定遗嘱公证210元/宗(不包含录音、录像、刻录光盘等的费用),继承公证按受益额分段计收:受益额50万以下的,按照不超过0.8%的标准计收。

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一方面限制了公民意思表达的自由;另一方面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民众的经济负担,而重新办理公证,意味着需要重新经历申请、受理、审批等流程,无疑增加了民众的时间成本。

此显然不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及便利原则。因此,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亮点四】承认遗嘱信托的合法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而遗嘱信托则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实际上,遗嘱信托并非《民法典》首创,《信托法》明确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此次《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首次明确,更多从遗嘱继承的角度出发,将其作为一类财富传承的法定工具予以明确,将进一步丰富家族信托的设立方式。

司法实践中,设立遗嘱信托的主要流程为:

第一,选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受托人可以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但实践中,一般由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任。

第二,签订遗嘱信托文件。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该文件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内容上必须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息、受益人范围等等。

最后,在完成上述事项后,还需要将信托财产(遗产)转移给信托的受托人,等到遗嘱生效时,由受托人依据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相关收益。

遗嘱信托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可以实现被继承人一些当下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在一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再分配遗产,切实实现遗产继承的目的。或是在被继承人年纪尚小,或无理财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由受托人管理、经营财产,并规定继承人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获得一定份额的收益或遗产份额,更大程度上保障子孙后代的优渥生活。

但实践中,遗嘱信托也存在操作性不高、执行难度大等问题,究其原因,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包括涉及的信托登记制度、税收制度等其他一系列法律制度尚处于立法的空白,而专业信托机构的缺失,也阻碍了遗嘱信托的进一步发展。

以上种种,《民法典》都暂未涉及,此都需要未来在实践中不断配套和完善。但仍应当看到,《民法典》对于遗嘱信托法律地位的肯定,无意是民法照射到信托领域中最直接、最温暖的一束光。期待遗嘱信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亮点五】以打印、录像的方式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从以上两条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相比较《继承法》,《民法典》从法律上承认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自此,遗嘱人以打印、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与自书遗嘱等一样都具有遗嘱效力。

当然,订立以上两种遗嘱时要注意,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明订立时间等等。切莫由于程序上出现瑕疵导致日后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存在偏差。

两种新型遗嘱形式入法,体现了民法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突出人民的生活需要,贴近市民生活的特点,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被继承人能够通过更多种途径去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遗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彰显中国“礼之用,和为贵”的传统社会美德。


【结语】

本次《民法典》对于遗嘱领域的规定,既总结了传统制度在三十五年间的发展成果,也顺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增添了诸多新鲜血液,尽管尚有不足,但不容置疑的是,遗嘱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和更新,能够切实维护家庭团结和睦,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民法典》的颁布如一道光,照耀着每一位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正如习总书记所言:“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此乃国家之幸,民族之幸,世界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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