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佛山某银行与某小额贷款公司、某仓储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19)粤06民撤2号】,佛山中院近日重审一审判决我方胜诉。
2016年8月,仓储公司欠银行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我所代银行向禅城区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禅城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银行享有6000万元本息债权,对仓储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6年9月,为避免个别债权人恶意处置资产,我所代银行申请仓储公司破产重整。9月26日,佛山中院裁定受理。
2016年11月1日,小额贷款公司向佛山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2017年4月24日,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内容,驳回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小额贷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26日,广东高院以一审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佛山中院重审一审诉讼中,我所代理银行主张小额贷款公司对《民事调解书》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且无利害关系,其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2019年12月27日,佛山中院重审一审依法裁定驳回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
本案历时3年多,经我所律师专业、用心代理,银行全面胜诉,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