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信达公司诉陈某、河源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19)粤16民终581号】,我所代理省信达公司二审胜诉。
陈某申请执行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1602执136号】,河源源城区法院裁定将属于省信达公司的11套抵押商铺过户给陈某。
原债权人河源建行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河源源城区法院以本案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为由,裁定驳回建设银行的起诉。
后河源建行向河源中院提起上诉。河源中院认为审查错误,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期间,河源建行将其对房地产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省信达公司。省信达公司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
重审一审,河源源城区法院判决驳回省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省信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于2019年6月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我所临危受命,全面梳理材料,积极提供证据和司法判例,二审庭审时充分阐明事实、据理力争。
2019年11月,河源中院经审查认为:陈某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其对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不能优先于省信达公司的抵押权。该院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不得执行11套商铺。我所代理省信达公司取得胜诉,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