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日,天地正律师所代理资产公司应诉郑某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纠纷一案【(2026)粤0103执异50号】,取得一审胜诉裁定。
2007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商行偿还某信用社借款本金共280万元及利息,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
2017年,该案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为郑某。2025年11月,郑某申请追加资产公司为被执行人。其主张资产公司于2005年转让某厂100%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及未分配利润共1128万余元;该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制而来,集团公司为其初始主管单位,其股权应为集团公司资产;资产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无偿接收集团公司资产。其要求资产公司在此范围内对集团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天地正律师代理资产公司答辩:某厂曾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股权转让时,集团公司非涉案债务被执行人,某厂100%股权也并非其自身资产,而是属于国有资产;资产公司作为某厂转制后的直接股东或者股东的主管单位,经授权转让其100%股权合法正当,所得价款已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不属于依行政命令无偿受让财产的情形;本案执行立案后,集团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主张无理。
2026年6月16日,荔湾区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天地正律师答辩观点,裁定驳回郑某的异议请求。
本案胜诉依法维护了资产公司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因历史改制问题引发系列债务问题,获得其高度认可。

2007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商行偿还某信用社借款本金共280万元及利息,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
2017年,该案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为郑某。2025年11月,郑某申请追加资产公司为被执行人。其主张资产公司于2005年转让某厂100%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及未分配利润共1128万余元;该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制而来,集团公司为其初始主管单位,其股权应为集团公司资产;资产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无偿接收集团公司资产。其要求资产公司在此范围内对集团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天地正律师代理资产公司答辩:某厂曾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股权转让时,集团公司非涉案债务被执行人,某厂100%股权也并非其自身资产,而是属于国有资产;资产公司作为某厂转制后的直接股东或者股东的主管单位,经授权转让其100%股权合法正当,所得价款已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不属于依行政命令无偿受让财产的情形;本案执行立案后,集团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主张无理。
2026年6月16日,荔湾区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天地正律师答辩观点,裁定驳回郑某的异议请求。
本案胜诉依法维护了资产公司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因历史改制问题引发系列债务问题,获得其高度认可。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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