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黄藤峡水电有限公司(下称水电公司)、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生态公司)执破融合案【(2025)粤1802执前调5726号、(2025)粤1802执保6339号】,工作组正在办理。为依法推进本案程序,工作组现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两公司基本情况

二、审计内容
依法对两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按两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披露:供审计的现有财务材料是否为全部财务资料或仅为部分财务资料;两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如供审计的并非全部财务资料,应按现有材料进行说明。
2.按两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分析:是否存在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需进行实物盘点,查看是否账实相符。
3.按两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分析: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及其使用情况,结合财务资料和资金流水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全、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形。
4.按两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披露:债权、债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金额、账龄等;关联方及其相关重大金额的往来款形成及结存情况;为两公司审核债权申报和确认债权提供数据核查等,对债权申报人向工作组申报的每一笔债权,根据工作组(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5.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移交给工作组(管理人),供工作组(管理人)清查追收。
6.分析产生“资不抵债”的原因,并进行说明。
7.应重点关注事项:在审计基准日之日前,两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资产转移的情况,是否存在与股东人员、财务等方面的混同;在基准日之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存在账外资产等情况;在基准日之前六个月内,两公司是否已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是否存在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
8.披露两公司的职工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等情况。
9.披露两公司是否存在未确认的或有诉讼、担保等事项,重大的未决诉讼、担保事项是否合理预计负债,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10.处理两公司执破融合及后续破产程序(若有)中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提供两公司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咨询,按工作组(管理人)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为两公司申报纳税和建账提供咨询意见。
11.根据人民法院或工作组(管理人)的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说明、解释等,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12.人民法院或工作组(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1.按两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披露:供审计的现有财务材料是否为全部财务资料或仅为部分财务资料;两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如供审计的并非全部财务资料,应按现有材料进行说明。
2.按两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分析:是否存在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需进行实物盘点,查看是否账实相符。
3.按两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分析: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及其使用情况,结合财务资料和资金流水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全、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形。
4.按两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披露:债权、债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金额、账龄等;关联方及其相关重大金额的往来款形成及结存情况;为两公司审核债权申报和确认债权提供数据核查等,对债权申报人向工作组申报的每一笔债权,根据工作组(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5.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移交给工作组(管理人),供工作组(管理人)清查追收。
6.分析产生“资不抵债”的原因,并进行说明。
7.应重点关注事项:在审计基准日之日前,两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资产转移的情况,是否存在与股东人员、财务等方面的混同;在基准日之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存在账外资产等情况;在基准日之前六个月内,两公司是否已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是否存在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
8.披露两公司的职工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等情况。
9.披露两公司是否存在未确认的或有诉讼、担保等事项,重大的未决诉讼、担保事项是否合理预计负债,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10.处理两公司执破融合及后续破产程序(若有)中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提供两公司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咨询,按工作组(管理人)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为两公司申报纳税和建账提供咨询意见。
11.根据人民法院或工作组(管理人)的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说明、解释等,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12.人民法院或工作组(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审计要求
(一)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天内,派驻工作人员进场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
(二)依人民法院或工作组(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其他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工作组(管理人)债权审查、资产清收、出席债权人会议、解释报告、回答询问等。
(三)审计报酬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一次性支付。
(二)依人民法院或工作组(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其他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工作组(管理人)债权审查、资产清收、出席债权人会议、解释报告、回答询问等。
(三)审计报酬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一次性支付。
四、报名条件
(一)资质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报名机构需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书,且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录的机构。
2.报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
3.报名机构具有至少曾为3宗重大破产案件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经验(报名前已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以审计报告为据)。
4.至报名截止日,报名机构拥有1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5年内从事过重大破产案件的审计工作。
5.报名机构须在工作组指定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6.报名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7.报名机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与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担任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提供其他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或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承诺事项(报名机构应承诺)
1.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按照人民法院及工作组(管理人)的要求,履行由报名机构协助工作组(管理人)完成的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债权审查、资产清收、出席会议、解释报告、回答询问等。
3.承诺审计报酬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两公司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一次性收取。
4.报名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两公司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1.报名机构需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书,且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录的机构。
2.报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
3.报名机构具有至少曾为3宗重大破产案件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经验(报名前已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以审计报告为据)。
4.至报名截止日,报名机构拥有1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5年内从事过重大破产案件的审计工作。
5.报名机构须在工作组指定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6.报名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7.报名机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与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担任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提供其他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或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承诺事项(报名机构应承诺)
1.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按照人民法院及工作组(管理人)的要求,履行由报名机构协助工作组(管理人)完成的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债权审查、资产清收、出席会议、解释报告、回答询问等。
3.承诺审计报酬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两公司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一次性收取。
4.报名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两公司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五、报价要求
(一)审计报酬报价应为含税价,最高收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两公司分开报价)。最终以审计服务合同约定为准。超出最高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如因财务资料不齐导致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需出具无法审计的说明,每家审计报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二)报价应包含总价和对审计范围内的各分项报价。
(三)审计报酬为包干价。已包含报名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发生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
(四)审计报酬列入破产费用。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两公司破产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支付。
(二)报价应包含总价和对审计范围内的各分项报价。
(三)审计报酬为包干价。已包含报名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发生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
(四)审计报酬列入破产费用。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两公司破产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支付。
六、报名及选聘方式
(一)竞聘文件的编写
1.报名机构应仔细阅读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公告的要求起草和提交竞聘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2.竞聘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置条件。
(二)竞聘文件的内容
报名机构应当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向工作组现场或邮寄提交以下材料(请按照以下要求和顺序装订并加盖机构公章):
1.参与审计工作的意向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报名机构主体证明文件并加盖法人公章(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审计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大破产案件审计业绩介绍及相应证明材料;
4.团队人员介绍(格式自拟)及相应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团队人员一览表(拟派出参与本项目的团队负责人简历、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团队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证明文件;
5.工作方案及相关建议(包括对项目的理解、工作重点、完成期限、服务方式、响应时间等);
6.报价方案(格式自拟);
7.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报名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报名文件及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6)服务团队负责人和团队人员未经工作组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7)按照工作组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8)保密(自知悉相应的保密事项之日起,且不因本项目完成而终止)。
(三)竞聘文件的装订提交
竞聘文件应装订成册且密封提交。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加盖报名机构公章及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全部文件应一式两份进行提交。
(四)报名机构的确定
报名期限届满后,工作组综合考虑报名机构的资质、经验和业绩、工作方案、报价等条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确定报名机构。
确定报名机构后,工作组与其签订《委托审计协议》。
1.报名机构应仔细阅读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公告的要求起草和提交竞聘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2.竞聘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置条件。
(二)竞聘文件的内容
报名机构应当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向工作组现场或邮寄提交以下材料(请按照以下要求和顺序装订并加盖机构公章):
1.参与审计工作的意向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报名机构主体证明文件并加盖法人公章(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审计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大破产案件审计业绩介绍及相应证明材料;
4.团队人员介绍(格式自拟)及相应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团队人员一览表(拟派出参与本项目的团队负责人简历、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团队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证明文件;
5.工作方案及相关建议(包括对项目的理解、工作重点、完成期限、服务方式、响应时间等);
6.报价方案(格式自拟);
7.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报名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报名文件及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6)服务团队负责人和团队人员未经工作组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7)按照工作组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8)保密(自知悉相应的保密事项之日起,且不因本项目完成而终止)。
(三)竞聘文件的装订提交
竞聘文件应装订成册且密封提交。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加盖报名机构公章及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全部文件应一式两份进行提交。
(四)报名机构的确定
报名期限届满后,工作组综合考虑报名机构的资质、经验和业绩、工作方案、报价等条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确定报名机构。
确定报名机构后,工作组与其签订《委托审计协议》。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17:30止(以工作组收到为准);
联 系 人:刘从美律师、杨馨怡律师;
联系电话:0757-83288756、18875286922;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金融广场24、25楼。
联 系 人:刘从美律师、杨馨怡律师;
联系电话:0757-83288756、18875286922;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金融广场24、25楼。
八、特别说明
(一)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供报名机构参考,不视为工作组的承诺。
(二)报名机构一旦获选,应自收到工作组通知后2日内与工作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不得拒绝。
(三)对于未获选报名机构,工作组将不另行通知,已接收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四 )本招募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工作组享有。
(二)报名机构一旦获选,应自收到工作组通知后2日内与工作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不得拒绝。
(三)对于未获选报名机构,工作组将不另行通知,已接收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四 )本招募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工作组享有。
清远市黄藤峡水电有限公司执破融合工作组
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破融合工作组
(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破融合工作组
(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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